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可能因为生活居住需要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也可能因开展商业经营需要签订承租协议,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类型,都面临着拆迁权益无法保障的窘境,最后走到法院起诉的地步,很可能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峙公堂,这不仅意味着财产权益可能受到损失,在长期租赁关系中,更掺杂对人情关系的破坏。
承租人是否可基于他物权获得赔偿?
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租赁权是否归为用益物权,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也未将租赁权归入到用益物权之内,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似乎也无法得到用益物权的认可。但是主流理论认为租赁权理应归入用益物权范畴,在房屋交付于承租人那一刻,交付行为便设定了承租权,这一物权行为理应得到认可。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房屋承租期间,所有权人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部分权益只能由承租人来行使,那么该部分因占有及使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也应归属于承租人,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精神中也不难得出这一点,即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因此在拆迁行为发生时,承租人完全可以基于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补偿利益享有补偿资格。
在承租合同中约定补偿的项目和标准
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可以在承租房屋时对拆迁进行合理的预见,那便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拆迁补偿内容进行约定,可针对补偿项目、补偿金额、补偿条件、财产评估等基本内容进行约定,这样在可能遇到拆迁时便可以针对相应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即便是到法院起诉,也只需依据合同法进行审理,减轻了审理的复杂程度,有利于双方争议的解决,节省时间成本。
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搬迁
补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在房屋承租的情况,搬迁的成本自然是由承租人来承担的,那么该部分搬迁费自然应归属于承租人,承租人自然也可在合同中对搬迁费用补偿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停产
停业
损失
同时590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样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直接利益关系者系承租人,该部分补偿也应归属于承租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一般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或者按照房屋或厂房的面积计算。如认为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需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及补偿。
其他
补偿
在实践中补偿还可能包含装修费等内容,而对于这一部分内容,要考虑到装修物是否能脱离于承租房屋,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有将装修补偿一并归入房屋价值,也有单独计算补偿项目的,因此建议对于此部分补偿内容,将其在承租合同中明确约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微信
扫码咨询律师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