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以签订“收购”协议的名义来代替应当依法进行的“征收”。此种收购协议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部分地方将该类协议归类为民事协议,其实没有查清该类情况实质,而将这类收购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于这一类收购协议并非一律应该界定为无效,因为协议如果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那么也会有利于提高征收的效率,减少征收的难度和成本,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但是依法监督这一类收购协议有利于防止地方政府滥用“以收代征”,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Part一
收购协议并不是民事协议
现实中存在着对个别房屋收购的情形,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涉及多个被收购主体,但是如果出现区域性的收购情况,比如收购涉及几十乃至几百家,这时候便可能会和当地政府行政管理的目的挂钩,便具有了为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目实现的性质,此时便不是单纯的民事协议或普通的行政协议了。虽然在现实情况中,很多情况是某些国有企业作为收购协议的签约主体,但实际情况是当地政府委托国企进行的收购,在收购的过程中都有当地政府及工作人员的参与,并不是单纯的一个商业行为,就不能将其当作一个民事合同处理,如果因为合同而发生纠纷,或者发生强拆行为,此时就需要以当地的人民政府为被告,相应责任亦应该由其承担。
Part 二
收购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就能不收购了吗?
处在收购协议环境下的被收购人,最为担心的一点便是,如果不按照收购协议的内容处理,很有可能面临收购工作终止的被动局面,因而很可能被迫签订不公平的收购协议。但是,对于涉及被收购人众多的情形,被收购人周围的房屋都已被收购,如果仅有几个被收购人未签订收购协议,此时周围的居住环境都已发生重大变化,未签订收购协议居民的生活将遭受严重影响,其周围的居住环境基本会丧失,此时若仍旧以其未签订收购协议而不顾其居住利益,显属不公。因此,在极个别人员未签订收购协议的情况下,因为该收购活动是由行政机关引导的,相关行政主体应当负有依法赔偿或补偿的义务,因为特殊原因而未签订收购协议的居民,也就享有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重点
律师箴言
中辽律师提醒大家,征收实际情况其实很复杂,有很多并不常规的征收方式,不少人也分不清究竟什么情况才算征收,比如刚和大家探讨的收购协议,在涉及多个被收购人的情况时,很有可能是为了实现征收目的的变相征收,尽管收购协议不会一律认定无效,但是如果有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也能主张撤销协议或认定协议无效。当然这一类情况涉及的情况会很复杂,建议还是及时寻求律师的尽早介入!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