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女性结婚后,就被认定为是夫家的一份子,可以在夫家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中辽律所收到很多女性的咨询,如果婚后选择离婚,那么还能在夫家所在的村集体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吗?答案是可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条件。 所以,对于女性来讲,因为婚嫁行为继受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并因成为夫家所在农户的成员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女性离婚或丧偶后,在未通过再婚或其他方式丧失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当然仍然属于本村村民,那么她们就应该和其他村民平等地享有作为村民应该享有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女性如果离婚后,夫家所在的村集体往往会以村委会决议等为借口将其排除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不给予其应有的补偿和其他权益。这种做法不但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肆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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