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项目常常涉及很多的被拆迁人,根据法律规定,每一个被拆迁人均应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也存在不履行对被拆迁人人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
导致个别的被拆迁人没有得到拆迁补偿安置,一直遗留下来,行政机关不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遇到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拆迁方可以一直不给予解决,那么被拆迁人就无可奈何了吗?
无限期的拖下去,会导致超过起诉期限了吗?
如何启动履行拆迁补偿安置法定程序呢?
本文一一给您详细的解答,阅读完本文后,可以得到你想要的答案。
履行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没有起诉期限限制
参照(2016)最高法行申4305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要旨“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的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
一般情形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
此外,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这种情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可知,作为拆迁主体的行政机关负有属于依职权性质的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问题。
参照(2019)最高法行申2281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可知,行政机关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的起诉期限从其履行完毕拆迁补偿安置职责开始计算。
综上可知,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只要存在拆迁征收项目且其合法财产位于拆迁征收范围内,行政机关就具有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其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不计算起诉期限之内,也就是没有起诉期限限制的问题,只要被拆迁人没有得到拆迁补偿安置,什么时候都可以行政机关请求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申请程序,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实践中如何操作呢?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或者《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属于其依职权履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但是还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定程序调查征收的全部材料,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职责主体;其次,被拆迁人向拆迁补偿安置主体邮寄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申请及其证据材料;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6条可知,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定期限是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没有回复或者回复不满意,可以提起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诉讼;最后,通过法院判决或者协商来解决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来实现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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