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审批是指为项目建设征用土地时必须办理的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是在部分地方政府征地实践中,存在不履行征地审批义务、未批先占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于被违法征地的被征收人而言,常常在拿不到合理补偿时,才会知道有审批这一步。同时被征收人往往也不清楚征地审批的主体,内容及相关法律问题,遇到困难,只能像无头苍蝇一样找不到头绪。因此,提前了解征地审批行为的相关内容,极具重要性。
一、征地审批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当前的集体土地征收实践,集体土地征收分为征地审批及组织实施两个阶段,其中征地审批阶段会涉及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通常情况也就是省政府,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因而农用地转用审批主要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和省政府,而征地审批同样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超35公顷的其他耕地及其他土地超70公顷的情况,由国务院批准。
二、征地审批前政府要作哪些准备
一是征前调查程序,征前调查和勘测定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收土地的村实施人口调查及土地情况调查,包括村委、村组权属调查,调查清楚村组总面积、农用地、耕地及三个年龄段人数。
二是征前公示告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拟征地村组进行征地预公告,告知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及安置政策等内容。
三是征地调查确认,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属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四是听证程序,在征收土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没有收到听证申请也要作出书面说明。
三、未经审批,县政府能否实施征地行为
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基层政府往往会在没有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即实施征收行为,或者通过以租代征的行为达到占用土地的目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只发布征收公告便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是如没有合法的征地批准,政府所实施的征地行为相当于仅是和被征收人进行协议拆迁,并不具有强制性。
中辽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一定要了解清楚完整的征地程序,只有如此才能在可能的征收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尤其是在未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那么此时征收方的的征收行为仅限于拆迁动员、协议拆迁,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在此过程中遇到补偿标准过低的情况,是完全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或签协议的。如在征收中遇到相关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欢迎致电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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