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项目中,老百姓的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形时有发生。很多时候,被征收人来不及拍照录像来确认强拆主体,或者强拆人员身份不明,导致在后续的诉讼维权中难以确定被告,只能通过相关文件和现有的证据进行推定。而当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程序后,很多时候政府单位会否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而将责任推给了村委会,甚至有的地方村委会自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法院也有可能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在这类情况下,被征收人就只能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了吗?实施征收的政府单位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某区政府为推进乡镇建设,指派镇政府实施征拆具体工作,该镇下辖的某村村委会报请镇政府同意,组织村民强行拆除了不配合搬迁的某公司房产,区政府随后将其建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之后该公司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征收人拒绝签协议的,应当由征收单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也不提起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镇政府为完成任务,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默许甚至支持村委会违法强拆涉案房屋。
由于本案的征收主体是区政府,且区政府多次与该公司进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由此可推定区政府为实施本次违法强拆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而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在区政府的征收项目范围之内,但对该文化广场建设是供当地村民文化娱乐,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是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一审法院推定其为涉案房屋的拆除主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
最后,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裁定以无证据证明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为由,驳回该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不利于实质化解纠纷,应予撤销。
在实践中,强拆往往事发突然,被征收人难以取证,也无法确定强拆主体到底是谁。因此,为了保障处于弱势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法律规定、全部在案证据及土地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村委会或其他民事主体自认。而且,当事人即使错列被告,法院也应当协助当事人准确确定被告,加以释明引导,而不能迳行驳回起诉。
房屋被强拆,提起行政诉讼,确定适格的被告是被征收人维权的第一步。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除了上述情况,还会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遇到类似的问题也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由拆迁律师运用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帮助被征收人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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