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大塘村、荷叶村、竹隐村集体土地共23.8365公顷。王某的房屋108.24平方米,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2015年4月16日,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向王某送达《告知书》,明确其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补偿项目及数额,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到该所进行核对;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裁决。2015年4月22日,开福区国土分局向王某送达长国土资开腾告字(2015)116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告知王某,拟对其作出限期腾地决定。2015年4月29日,开福区国土分局作出长国土资开腾(2015)11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责令王某在接到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开福区国土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土地;逾期不履行,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未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腾地,开福区国土分局将其补偿款予以专户储存。2015年8月24日,秀峰办,以王某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组织人员对王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有权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已经对王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开福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秀峰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秀峰办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缺少作为强制拆除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公告程序,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该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要由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遵循以上法定程序,径直拆除了违建房屋,老百姓也是可以要求一定赔偿的。理由在于违法建筑本身虽不属于合法财产,但构成违法建筑内的物品及拆除后留下的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是当事人花了自己的钱买回来的,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应当科学、合理,对于建筑内的物品及拆除后留下的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行政机在拆除的时候应当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给当事人。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过程中因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拆除手段不当等原因造成当事人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现实情况中也是执法机关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工作,也就一拆了之,没有制作相关物品登记清单,而破拆的方式也造成建筑材料的损毁,很多情况下也造成了室内物品的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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