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咨询,自己是城中村改造,在2023年与征收方签订征收拆迁协议,自己可以得到259平方米房屋,原来约定在A6-A7,B9-B12六栋楼房里面选择自己的房屋。现在遇到的问题确实,只允许自己在A6-A7两栋楼房里面选择,B9-B12只规划还没有建设,A小区的环境等明显的没有B小区的好,而且差距还是特别大的,A小区都是20-30层的高层,B小区是别墅和低楼层的房屋。自己现在就想选择B小区,应该怎么办?
本案的实质争议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阶段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当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征地拆迁协议一定是要适用《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的规定。本案之所以产生争议,首先在于征收方言而无信导致的违约行为。征收方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将B小区的楼房建好,来给我们被征收人安置,结果基于各种考虑,私自变更履行方式和履行范围,还要求我们被征收人接受,这就是妥妥的违法行为,这就是政府政务诚信缺失和言而无信的行为。我们要明白遇到这种情形,违约方在于政府,不在于我们被征收人。我们被征收人没有过错,却要被迫承担不好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竟然90%的被征收人选择了接受,这能说明什么呢?我们被征收人是好欺负的,是软柿子,被随意的拿捏。总有少部分被征收人不接受这种结果。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这位粉丝组织了20-30户被征收人到住建局要说法,结果被扣了扰乱单位秩序的帽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7日,这就是这位粉丝选择这种方式的结果,自己的问题不但没有结果,反而深陷牢狱之灾。
那么正确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本案的争议是征地拆迁行政协议履行争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协议受案范围,即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协议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适用诚实守信、意思自治和全面履行等民事法律规定。因此如果产生了征地拆迁协议履行争议,或者征收方私自变更履行方式和范围。造这种情况下我们被征收人是合法的,我们一定不要承担对我们不利的后果。我们被征收人应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的律师,在法律法人规定下,让律师起草行政起诉状,然后起诉到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争取一个满意的公平的结果。当然,再次律师也给大家足够的信心,那就是只要是我们的权利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据的,我们通过法律的途径一定可以得到满意的结果。我们要相信法律,法律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这是实践的结果,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律师承办过类似的案子,只要是我们合法,我们就一定能得到满意的公平的结果。我们大家要是遇到征地拆迁协议履行的纠纷,可以联系咨询北京中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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