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根据现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实践,对这种涉及老百信重大利益的问题,需要结合以下几点来综合考量:(1)户籍在征地拆迁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看“外嫁女”是否还在有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资格。(2)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也要区分“外嫁女”是否存在外出务工的情形。(3)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村民来说,土地就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并没有分得土地,就不能简单以在娘家有无土地作为唯一认定安置补偿的标准。(4)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5)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6)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简单来讲,就是在综合以上因素分析后,判断“外嫁女”及其子女有没有与其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形成较为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有没有出现跟其他村民不同的情况,以及跟其他村民相比应得的权益有没有受到减损或增加。
一般来讲,遇到不公平待遇的“外嫁女”会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直接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通常情况下,“外嫁女”及其子女安置补偿问题非常复杂,涉及的因素较多,需要综合评价,这些都需要负责机关在征收补偿工作中结合第一部分的考量标准调查核实。如果前期调查工作不到位,相关安置补偿标准不明确,法院也无法直接做出给付内容的判决,一般是判决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对“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补偿安置以及如何补偿安置限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微信
扫码咨询律师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