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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不要乱签,小心吃大亏!_征地拆迁律师补偿协议不要乱签,小心吃大亏!_征地拆迁律师

补偿协议不要乱签,小心吃大亏!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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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辽律师在平时咨询中,会有当事人问到,已经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了,但是协议约定的补偿价款低,抑或该补偿的没有补偿,比如部分地区征收只对一二层房屋补偿,对于二层以上的房屋补偿很低甚至不予补偿,但是当时签协议的时候对于协议内容并不怎么清除,看着大家都签了,自己不签又担心变成钉子户,到时候不征收了,因此在不清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就签了协议,等要拆房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这一部分房屋没有补偿抑或补偿很低,那么这时候还能反悔么,咱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拆迁安置补偿实际上属于行政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具备相关职权资格,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是无法作出相应行为的,二是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在现在大多数地区得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往往存在征收单位未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即直接发布土地及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此基础上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属于未批先占,违反法律规定,此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是欠缺法律效力的。

此外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应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如果双方对于内容并未达成一致,那么签字肯定是存有瑕疵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有权主张撤销协议,换句话讲,被征收人其实并不清除协议内容,这在农村是比较常见的,因为被征收人可能看不清除文字内容,这样的情况下,要求文化水平有限的被征收人咬文嚼字,无疑是强人所难,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达成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此外对于被村干部或征收方胁迫,被迫签订签订协议,抑或遭受欺骗签订协议都是可以撤销的,因为此时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根本就没有达成意思一致的前提,协议自然欠缺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414号《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补偿安置协议》关于搬迁补贴款支付程序的约定明显为卡朱米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变相剥夺了其取得停产、停业损失及相关补助奖励补偿的权利,既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又违反了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撤销了该案的征收协议。

不过还是提醒大家,协议虽然可以撤或者确认无效,但是很费时间和精力,如果不服补偿,那就一定不要签任何文件,毕竟亡羊补牢也是事后的维权救济,不如拆迁开始时就找律师介入,让律师去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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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5-04-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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