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的欧某有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一套,因xx大道(一期)项目面临拆迁。2015年5月29日,xx市政府作出批复,同意百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xx大道(一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xx大道(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7月18日,xx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作出x政征补(2016)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2号补偿决定),给予欧某宅基地置换和货币补偿。2016年7月22日,xx新区管委会与yy区政府拆除了欧先生的房屋,欧某因此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xx市政府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欧某的房屋进行评估,二审中双方未能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案件争议的损失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因此欧某的房屋和室内物品损失迟迟没有定论,双方意见相持不下。
最高法观点:
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参照xx市政府查明的和欧某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xx市政府在双方无法协议选定评估机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尽快确定评估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不能再以当事人不配合为由无限拖延,造成补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中辽解读:
实践中,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常常遇到房屋主体已经被拆除,但房屋价值却无法认定的情况。当事人提出的价值往往被征收方认为虚高,无法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有的地方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也会以房屋灭失、无法鉴定为由驳回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最高法的这个裁判告诉我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方没有做出合法有效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时(本案中体现为xx市政府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欧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仍然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征收方查明的和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房屋被拆除并不是不能进行价值评估的理由。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七条也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这也是我们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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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2020)最高法行申1511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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