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务案例
2009年,当事人甲与其他13户村民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村民负责协助办理宅基地规划和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当事人甲则负责出资建房。根据协议约定,所建房屋的X层归村民所有,二层至五层归当事人甲所有。协议签订后,村民以联建住房的名义向市规划局申请报建。尚未得到规划批复时,当事人甲已经出资建成了十栋六层房屋,并公开对外出售。
从2010年4月起,市执法局开始查处这项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11年强制拆除了其中七栋房屋。余下的三栋房屋在2016年被强制拆除。当事人甲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市政府和市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违法。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均驳回了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
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里的宅基地、自留地的所有权均是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自留地的使用权,因而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对宅基地进行流转买卖的,即便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的也不行。
也就是说,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产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受让方需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的人员;转让后,仍满足“一户一宅”原则。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宅基地转让才是合法的。所以,目前来看,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内进行交易,外人是不可以买卖的。且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三
中辽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都有所不同,所以村民从村集体获得的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和我们在外面的常见的商品房也有较大的区别。商品房在市场上可自由流通,只要买卖双方愿意,价格合适,就可以转让,国家并不会过多干涉。但农村宅基地是与村民身份密切相关的,非本村村民没有资格获取本村的宅基地,更不能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前不久就曾出现过因出售自家宅基地和房屋被判处刑罚的案例,海南儋州一村民曾某,因出售自家闲置的房屋、土地,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后经儋州市法院审理,以被告人曾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3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
所以,在买卖房屋时,大家一定要清楚房屋的基本情况,尤其是产权情况,这关乎之后房屋的转卖以及拆迁利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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