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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中室内物品损失如何确定?_征地拆迁律师行政赔偿案件中室内物品损失如何确定?_征地拆迁律师

行政赔偿案件中室内物品损失如何确定?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同时将房屋内物品砸毁,那么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室内物品损失如何确定呢?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分析,同时提出一些建议。


1

室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第1款和(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款,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可知,法律首先将提供证据来证明室内物品损失的责任赋予原告,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如果强拆时房屋被征收人不在现场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那么法律将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赋予被告,即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强拆时没有造成室内物品损失,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的,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可知,也应是由原告对室内物品损失提供证据。


2

室内物品损失通过鉴定确定

和通过法院酌情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第2款“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可知,对于室内物品损失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形,应该有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向法院申请鉴定,如果不申请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室内物品损失存在无法鉴定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第3款“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可知,法院法官基于以下方面运用自由心证酌情确定室内物品损失:


Part.1

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即原告主张存在室内物品损失数额和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室内物品种类、数量、品牌型号、发票等以及室内物品因强拆房屋被损毁,被告提交强拆之前没有室内物品或者将室内物品搬出并保存在其他地方的证据;

Part.2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主要涉及法官职业道德中的保障司法公正部分,即遵循公正、中立、公开、平等、独立等确定室内物品损失情况;

Part.3

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也就是要求站在一般社会普通人在角度来考虑。


又根据(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可知,对于生活必需品的合理损失,一定是合理的,对于超出必需的贵重物品、现金等,需要原告提供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3

司法判决中如何确定

室内物品损失?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在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的裁判要点,即“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即行政赔偿案》裁判观点“许水云就其房屋内物品损失事实、损害大小、损害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法院一般认为原告需要就室内物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也就是需要举出物品名称、数量、金额、损害事实等证据来证明室内物品损失,行政机关强拆之时存在不依法登记、公证、制作证据清单、违反正当程序等情形,法院根据原告证据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4

室内物品如何取证?

首先,强拆之前用带有日期的手机、相机将每个房屋内室内物品都拍清楚。其次、将每张照片对应的室内物品都用表格用序号列举出来,同时将照片内物品标出序号,表格序号与照片序号一致。再次、强拆房屋之时,将强拆现场拍成照片视频,以此证明行政机关没有将室内物品依法登记、搬出等或者证明部分搬出部分没有搬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提前将室内物品中的金银字画、黄金首饰、文物古董等贵重物品搬离出即将被强拆房屋,防止扩大强拆的损失。生活中对于室内物品的各项发票一般难以长期保存,所以当遇到拆迁时,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从而在确认强拆违法后续的赔偿阶段充分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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