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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到底怎么认定?户口是唯一标准吗?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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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婚嫁、进城、工作等因素导致的农民户口迁移现象越来越普遍,在遇到征收拆迁时,村委会往往会因户口不在村内、外嫁女、空挂户等原因,认为我们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剥夺我们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少分或者直接不分补偿款。

那么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什么来决定呢?一般来说,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1、户口所在地:

户口是否落在该村内,是判断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直观的指征。但司法实践中,户口所在地仅是影响因素之一,不是决定性因素,常常需要结合其他具体事实综合考量。

2、是否有本村承包地;

通过家庭联产承包方式,自己为承包方或承包方户内成员,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这种情况下,即使户口迁出,在土地承包期限内一般都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是否在本集体长期生产、生活,并与村集体存在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村内有宅基地上房屋或其他住房并长期生活,参与村内各项公共事务,比如出资修建村内公共设施、参与集体劳动、担任村民代表、享受粮食补贴、缴纳过农业税等情形。

4、是否有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

如果我们名下没有其他住房,也未获得城镇居民基本社会保障待遇,缺乏基本的生活来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将会是保障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护网。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提到: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村委会往往会以村民会议已经做出决议、其他村民不同意分配等原因,告知我们已经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遇到此类事件时,请果断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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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4-06-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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