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在认定房屋或其他地上建筑物存在违建时,一般会向当事人下发类似《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相关的通知文件,如果当事人恰好不在,或者无法签收的情况下,政府往往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张贴在大门口。但这种张贴的送达方式,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之处,您一定要了解。
一 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关于送达的程序性规定,一般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简而言之,能直接送达本人签收的直接给本人、本人不在的给同住的成年家属、如果家里没人签收的,最后才能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需要有居委会或村委会的相关见证人签字,如果没有见证人签字的,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2. 关于送达程序法律规定的新变化 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9月23日发布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9.2进一步做了限制。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用地现场,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影像中应当体现送达文书内容、明确的送达日期、当事人住所等现场情况。 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该规定的出台,将原来《民事诉讼法》中见证人签字或张贴拍照、录像记录两种并列二选其一的方式,变更为必须同时满足见证人签字加张贴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了留置送达的门槛,让门口张贴行为不能仅仅一贴了之。 二 律师建议 作为被张贴文件的当事人,我们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政府必须依法送达相关文件。 1. 首先明确政府是否联系过我们本人,只有在无法联系我们本人或者同住家属都不在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在门口张贴等送达方式。 2. 其次,我们必须及时调取政府送达文件,了解在门口张贴的过程中,是否有基层组织的见证人签字。只有有见证人签字的送达程序才合法。同时我们还可以要求政府机关提供张贴文件时的录音录像文件,只有上述步骤全部都履行完毕,这个张贴行为才算合法有效。 您一定要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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