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伴随着征收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在整个征收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但是往往又难以理解,而诸多文件又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对征收文件提出意见,相关文件将直接成为征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收补偿的依据,而当被征收人反应过来想提起意见时往往为时已晚,此时往往只能采取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行为,不配合征收活动的开展,此时征收部门就有可能采取强拆等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被征收人及时了解相关征收文件和政府强制行为的相关内容,对获取合理的安置补偿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征收过程中常见的强制情形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存有多阶段和多领域的行政强制行为,如强制清表,也就是强制清理地上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同时还有强制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及责令交出土地中的强制执行等行为。但是在征收部门开展的强制行为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超越职权或无职权依据的情形,同时征收部门开展强制执行时往往忽视法定程序,忽视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具体表现为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被征收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通俗来讲征收部门一旦实施以上行为,就应该给被征收人人解释和表达意见的机会,如果征收部门未催告、未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在征收活动中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不能以“拆违代替拆迁”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存在以“拆违代替拆迁”的行为去取得土地,进而降低拆迁成本的情形,换句话讲,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合法建筑,一旦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则就不在征收补偿的范围之内,至于什么是违法建筑,简单来讲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具体可以详见“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一文,这一问题在农村地区的拆迁活动中尤为突出,广大农村地区因历史原因,存有大量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往往在拆迁时才会发现相应问题,而征收部门刚好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强制拆除房屋,变相降低补偿的金额,因此如果在具体拆迁活动中,征收部门不考虑历史及行政管理因素,不对因特定原因未获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违法建筑进行区分处理,则对北征收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
中辽律师提醒大家,征收行为并不是政府单方面的执行行为,征收行为的开展需要被征收人的配合与理解,如果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补偿等事宜,进而直接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等合法财产,不仅是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侵害,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