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讲,“以打促谈”中的“打”指的是“打官司”,也就是行政征拆中说的行政诉讼,“谈”是指谈判、协商。“以打促谈”就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推动政府来找老百姓谈判、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认可的解决方案后,最终撤回起诉,并没有到最后对波公堂的地步。因为目前拆迁类型的案件数量较多,而传统的诉讼“走程序”维权周期较长,维权成本过高,谈判反而是性价比更高的一种解决方法。当然,这也是要老百姓认可政府给出的补偿,如果老百姓认为补偿太低,依然可以继续诉讼流程。
(1)隐秘性:征收一般都会涉及到公平补偿问题,有数十至上百、上千户的被征收人。通常情况下,部分被征收人已按照规定领取征收补偿,而只有极少数因补偿问题而对政府提起诉讼,如果因为被起诉,政府就与这部分被征收人协商并增加补偿金额,会向其他村民传达一个信息:只需通过法律诉讼即可获得更多的征收补偿。这可能引发“司法挤兑”的问题。因此,出于隐秘性的考虑,许多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此类问题,而无需公开曝光。
(2)高效性:传统的行政赔偿需要递交申请书后等待赔偿机关的答复,若不满意还需另行提起诉讼。相比之下,行政调解由法院主导、政府介入,只需双方认可即可成立,签署后通常不到一个月即可完成履行,操作更为迅速。
(3)权威性:征收补偿款是国家拨出来,专门用于征收相关事项的资金,领导干部不能任意支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当事人直接与拆迁部门协商时很难得到想要的结果。首先,基层工作人员没有决策权;其次,拥有决策权的领导也需要避嫌。而在行政调解中,由司法机关作为第三方介入,拥有权威性,因此更具有处理事务的弹性,相关领导也更愿意在司法机关的见证下与老百姓进行协商。
(1)地方政府对行政诉讼败诉的考核标准较为严格
国务院一直强调推动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一些地方对政府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设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甚至将败诉率与领导干部的工资待遇挂钩。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机关对败诉的担忧会更明显。如果被征收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在案件中占据有利位置,法院有时会向行政机关发函,提示存在败诉的潜在风险。此时,政府可能会主动与被征收人取得联系,商议征收补偿事宜。在原有补偿基础上,政府可能会愿意适度提高补偿金额。
(2)项目比较着急,政府想快速地解决问题
一些征地项目是国家或省市的重点项目,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度都比较高,工期紧、任务重、成本高。如果项目因为个别被征收人的原因被延误,政府无法承受高昂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会算一笔经济账,考虑将部分损失补偿给被征收人。
律师不仅是在提起诉讼中有作用,在与政府协商时也非常重要。律师的介入对于案件的发展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老百姓可能会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处于不利地位。此外,收集证据和准备法律文件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没有律师的专业意见,老百姓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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