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都属于集体资产。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村成员集体所有,不是某一集体成员个人所有,因此任何个体成员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更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所有,也就是说村委会和村干部不能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村委会只是代表成员管理运营集体资产。
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通过拟定分配方案、上报审批以及分配公示程序,由全体村民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包括: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全面征求村民意见后拟定分配方案;将拟定的方案上报村委会、党委会等经过研究上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各村集体张贴公示,公示期满实施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级政策法规中有明确规定,要求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规划范围内依法可以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的同意,村干部滥用职权私处分集体土地的行为,为无效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