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靠农民,乡村振兴为农民,“振兴乡村,不能‘就乡村论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消解梗阻、优势互补。城与乡不是二选一,而是在融合中优势互补。”既能追求事业,又能享受城里人向往的“诗和远方”。让青年既有乡土情结,也有理性的商业决策。有服务载体,更有乡村希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促进城乡循环、打通市场脉络的关键举措。乡村有优势,乡村有资源,当前便需要重点探索乡村空闲宅基地的开发利用方式,让农民的腰包鼓起来,也能“收租过日子”。
一、盘活闲置宅基地的主体
(一)鼓励在乡返乡人员盘活利用。鼓励在乡农民、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大学生等发挥所长,将知识带往农村,用现代化的商业理念为农村的闲置宅基地赋能,实现教育的反哺。
(二)鼓励企业家和能人盘活利用。鼓励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农业企业、工商资本和回乡能人在闲置农房较多较集中的地方,采取租赁经营、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对闲置农房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装修,发展中高端产业。
(三)鼓励市民下乡盘活利用。鼓励城镇居民下乡,利用资金、信息、技艺和人脉资源等优势,以租赁的方式开展商业活动,也可实现“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田园理想。
(四)鼓励村级组织盘活利用。鼓励实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通过自愿有偿退出、统一租赁、农户委托、农房入股等方式集中整合本村村民的闲置农房,与农村集体的闲置房屋结合,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
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不能搞大开发,大跃进,得逐步探索,要坚决抵制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等行为。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更不能强行占用农民的宅基地修建私人会所,搭建农家小院、私人会馆。村委会及各级部门要落实监督职责,强化审批责任,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加强对已出租或待出租农房的消防等检查,排除防火、治安等隐患,让涌入乡村振兴的人感受到乡村的魅力!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微信
扫码咨询律师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