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黄某为种植九龙大白茶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林权所有人某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雇佣挖掘机将位于松溪县渭田镇竹贤村土名“古林岗”山场的林地平整并种植茶苗。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4.92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第一,要“非法占用”,即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擅自占用农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77、7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之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的,即未经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农用地。其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农用地的,即少批多占,其中一部分农用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农用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其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者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其次,非法批准、使用的农用地应当收回而拒不归还的。
第二,要“改变农用地用途”。
实践中常表现为建办工厂、建造住宅、筑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废物等。
第三,要“数量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林地解释》)第1条、第7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或累计非法占用并毁坏(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四,要“有结果”,即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根据《破坏林地解释》第1条的规定,“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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