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领域,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遇到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职责的情况,常见的如房屋/农田遭到强拆/强推而向公安机关申请履行查处职责、农田/宅基地遭到非法侵占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林地遭到侵占向林业部门申请查处等等,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履职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但实践中更常见的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或答复不合理。那么,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充分、不全面、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提起何种法定程序呢?
1、履职诉讼
提起履职诉讼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未对申请查处的事项做出过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在今年《行政复议法》重新修订之后,提起履职诉讼也要求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了。常见的程序路径为:申请履职——未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未支持履职请求——提起履职诉讼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2、撤销行政决定
提起撤销行政决定的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已经对申请履职的事项做出了书面答复的情形,如征收部门针对履职补偿职责的申请做出了补偿决定,公安机关针对履行查处职责的申请做出了终止调查的决定等等。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往往已经对申请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形成了相应内部程序文件,并做出了书面决定。此时我们再以未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很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应当以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为基础,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以上两类诉讼都经常出现于各类行政案件中,具体适用何种程序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决定,建议尽可能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切勿盲目诉讼,以免延误起诉期限或造成其他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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