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很多农民朋友会咨询,村委会是否有权扣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自己的补偿款在收到前就被村委会拿去一半,甚至多半。那么,村委会究竟有没有权利扣留村民的补偿款?本文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依法村委会可以预留部分征地补偿款的具体情况。
一、村委会具体能扣留哪种征地补偿款?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及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因此,村委会有权扣留部分补偿款,主要的扣留款项为土地补偿费,且是为了处理。
二、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的法定程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28条、第30条等规定,村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最后表决通过,由村委会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分配情况进行村务公开,此外,村委会和村务监督机构还应就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建立村务档案。
三、土地补偿款的扣留比例
截留比例按照省级自行制定的分配办法进行,通常范围为10%~30%,高于30%算是超出正常范围。例如,《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见,江西省内的村委会实际能截留的比例不超过20%,法律或地方法规是侧重于保护农民个体的权益的。
律师箴言
综上,如果遇到征地拆迁,您觉得村委会扣留的补偿款有猫腻,首先要查一下当地规定的截留比例,再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如果村委会拒绝公开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分配情况,还可以向当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诉,如果土地情况复杂或是申诉得不到解决,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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