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征收拆迁过程中,“以危促拆”是近几年比较常见的变相违法强拆手段。征收方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对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并据此拆除房屋,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那么,什么样的房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危房呢?遇到“以危促拆”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呢?
一、怎么才算是危房?
1.具体标准。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一般分为4个等级:
A级为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为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为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为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实体标准有了,要认定危房还需经法定程序。
2.依法鉴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A受理申请;
B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C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D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E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F签发鉴定文书。
如果您收到房屋危房鉴定报告先不要乱了阵脚,先判断下这份报告是否合法。
二、房屋危房鉴定的违法点
1.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因此,被鉴定人拿到危房鉴定报告应当先通过官网查询该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屋危险性鉴定,以及通过政府官网确定其设立部门是否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目的是为明确作出房屋鉴定报告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职能,另外,被鉴定人也可以通过查询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件等文件确定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
2.申请主体是否适格。《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权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且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在征收过程中,只有极少的被征收人主动申请危房鉴定,多数为当地房产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但是其非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房屋使用权人,并不具有申请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的法定权利,本质上是以他人之权侵我之财产的行为。
3.鉴定报告是否告知异议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也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律师箴言
中辽律师提醒大家,若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一定要通过以上三步来判断房屋危险鉴定报告是否合法,不能简单被一纸报告唬住,再者即使被认定为危险房屋,也是分为四个等级,并非一定要被强制拆除,我们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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