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尽管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均明确支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但中辽律师仍碰到不少农户还在承包合同期限内就被村集体以各种理由收回其承包地的纠纷。那么,以村委会为代表的村集体怎样才算是依法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呢?又有哪些变相收回承包地的做法需要我们村民警惕呢?
一、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判断标准
《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规定,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整户消亡”是实践中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合同期限内承包地的唯一法定标准。“整户消亡”不是指原户口簿上的农户全部将户籍迁出或者进城落户这种形式判断,而是指所有家庭成员都已去世这种实质上的判断。
“整户消亡”即土地承包合同一方主体的灭失,在此情形下,已单独立户的子女等继承人无法就土地承包权进行继承,只能继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带来的承包收益。
二、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几种情形
1.弃耕抛荒土地的承包权不得收回。尽管《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了承包方具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土地用途等义务,但没明确土地闲置荒芜时承包地被收回的具体条件。目前,长期弃耕抛荒超两年的,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可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但不能强制收回土地。
2.在承包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不可收回,只能查处。《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只能依法予以处罚。此处罚包括《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所规定的没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罚款等几种法定的处罚方式,显然不包括强制收回承包地。即便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给承包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村委会等发包方也仅是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不得以承包农户的违法行为为由收回承包地。
3.农村女性出嫁后承包地也不得一律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见,外嫁女的土地问题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
律师箴言
中辽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农户,若对村集体处置、决议耕地的行为有疑问,可及时咨询乡镇街道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要时也可咨询专业律师,解开心中的疑惑才能踏踏实实地致富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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