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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的认定及各省标准汇总_征地拆迁律师农村“一户多宅”的认定及各省标准汇总_征地拆迁律师

农村“一户多宅”的认定及各省标准汇总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答疑解惑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征地拆迁也会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补偿。本文以法律视角对“一户一宅”的认定及各省标准进行简单梳理,大家可结合自家情况参考一下。

农村“一户一宅”的认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合法的情况一般包括:非正常分户的一户多宅;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以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得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建等等。

合法的情况一般包括:多块宅基地面积的总和没有超出地方标准;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建房,经村集体同意并公告后无人提出异议的;继承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屋;通过同村买卖、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流转宅基地。

各省标准

1.山东省城郊及乡镇所在地不超过166㎡/户;平原地区不超过200㎡/户;盐碱地、荒滩地不超过264㎡/户;山地丘岭区在平地上的,132㎡/户;山坡薄地上的,不超过164㎡/户。               

2.广东省平原、城市郊区不超过80㎡/户,丘陵不超过120㎡/户,山区每户不超150㎡/户。

3.湖南省山地、丘陵不超过230㎡/户,湖区、平原不超过200㎡/户,城郊不超过160㎡/户。        

4.广西省平原、城市郊区不得超过100㎡/户,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户。

5.山西省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不能超过133㎡/户;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平原上不超过200㎡/户;山区不超过每户266㎡/户。

6.河南省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户;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平原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户;山区、丘陵地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户。

7.贵州省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户,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70㎡/户;山区、牧区不得超过200㎡/户。

8.四川省人均耕地不足1000㎡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宅基地不得超过200㎡/户;人均耕地1000㎡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宅基地不得超过233㎡/户;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户。

9.云南省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一户不能超过100㎡,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过30㎡,一户不能超过150㎡。

10.甘肃省农区村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户,1亩以上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户,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户,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330㎡/户。

11. 陕西省城郊不超过133㎡/户;川地、原地不超过200㎡/户;山地、丘陵地区不超过267㎡/户。

12.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浇地不超过270㎡/户;平川旱作耕地不超过400㎡/户;山坡地不超过540㎡/户。

13.西藏自治区占用耕地的,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禁止用耕地作宅基地。确无荒地的,可搬迁解决;人均耕地1.5亩-3亩之间的不超过300㎡/户;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不超过350㎡/户。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均耕地0.6亩以下的不超过200㎡/户;人均耕地在0.6亩-1亩之间的不超过300㎡/户;人均耕地在1亩-1.5亩之间的不超过400㎡/户;人均耕地在1.5亩-2亩之间的不超过500㎡/户;人均耕地在2亩-5亩之间的不超过600㎡/户;人均耕地5亩以上的不超过800㎡/户。

15.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16.河北省农用地不超过200㎡/户;建设用地和空地不超过233㎡/户。

17.江苏省城郊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不超过135㎡/户;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不超过200㎡/户。

18.浙江省大户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使用非耕地的不超过140㎡。大、中、小户的划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额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另外,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19.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不超过350㎡/户;城郊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宅基地不超过250㎡/户。

20.吉林省农业户口宅基地面积230㎡/户;市区辖乡镇的规划区、工业区农户住宅用地270㎡。

21.辽宁省按村人均耕地算:1亩以下的,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200㎡/户;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270㎡/户;1亩-2亩之间的,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200㎡/户;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270㎡/户;2亩以上的村,4人以下的户不超过300㎡;5人以上的户不超过400㎡。

22.安徽省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不超过160㎡/户;淮北平原不超过220㎡/户;山区和丘陵地区不超过160㎡/户;用荒山荒地建房,不超过300㎡/户。

23.江西省占用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超过180㎡/户;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20㎡/户;占用荒山、荒坡的不超过240㎡/户。

24.青海省城郊不超过200㎡/户;水地不超过250 ㎡/户,旱地不超过300㎡/户,非耕地宅基地面积350㎡/户;牧区固定居民点最高不超过450宅㎡/户。

25. 天津市有条件的地区统一规划建设;无条件的地区,依照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划定宅基地面积。其中,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不超过167㎡/户;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不超过200㎡/户。

26.重庆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25㎡/人,其他区县辖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20—30㎡/人,3人以下户算3人,4人户算4人,5人以上户算5人,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27.上海市4人及4人以下的户在150㎡-180㎡之间,且建筑面积控制在80㎡-90㎡。不满足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下同)。6人户的在160㎡-200㎡之间,且建筑面积控制在90㎡-100㎡。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

28. 北京市近郊和远郊人多地少的农村不超过0.25亩;其他地区不超过0.3亩。其中,1982年前确定的宅基地,高于此标准的,每户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0.4亩。

39.福建省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120㎡。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的用地面积。

30.海南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超出175㎡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31.湖北省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户,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200㎡/户。


律师箴言


 综上,各地区都有建房面积标准,且一户多宅并不都是违法的,要区分情况。中辽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若自家房屋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权,以防时间久远或突遇征收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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