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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会被收回?宅基地常见几个问题您清楚吗?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答疑解惑


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申请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不需要缴纳任何土地费用。近年来关于宅基地改革和确权的规定越来越细,对农村宅基地如何取得、使用、退出、继承、抵押及收回都有的新的严格要求。本文就大家关心的一些宅基地问题做个简单梳理。

一、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会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1.村民个人递交宅基地的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2.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材料:A、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B、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C、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D、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3.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五、哪些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律师箴言


通过上述列举您应该了解了一些有关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自行决定收回某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若收回宅基地的决定已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诉讼外,您还可提起行政复议。如果真遇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再咨询专业律师。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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