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代征是指征收方为规避国家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和土地用途管制,采用“租用”的方式获取农民的土地。这种租用方式通常具有较长的时间周期,并且补偿水平相对较低。简单来讲,就是征收方为了降低补偿金额,简化程序,不以“征收”的名义,而是通过签订租用土地协议,用低廉的价格长期使用农民土地,实际效果与征收无异。
常见的“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五种:
(1)比较普遍的形式是:征收方以企业身份直接与村委会签署租赁协议,村委会通过动员村民将土地进行转让或出租;
(2)为了加速经济建设,基层政府充当土地中介,促成土地租赁行为;
(3)为了摆脱用地指标的限制,基层政府直接以政府名义租赁土地,随后再将其转租给企业;
(4)村委会租用农民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5)村民个人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合法的征收必须进行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并依照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些费用的确定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
但“以租代征”并不通过以上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规定,使征收方逃避了相关的法律义务和各种税费,对被征地农民是一种严重的不公平。
“以租代征”是违法,农民不仅无法从租地行为中获得合理收益,而且可能会在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承担因违法用地造成的损失。所以,大家一定要坚决杜绝“以租代征”行为,合法利用自己的土地。
政府的以租代征通常不会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完整的征地信息,特别是关于安置补偿的具体办法,甚至可能提供片面虚假的信息,导致被征地农民无法获得全面公平的补偿,一些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也因此面临问题。
此外,以租代征所签署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一旦农民交出土地后,如果对方未按照合同支付租金或在到期时未返还土地,农民的权益将进一步受到侵害。因此,如果农民朋友面临类似情况,务必谨慎签署文件,尽早咨询律师,以合法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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