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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耕地“非粮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责任主体究竟该是谁?_征地拆迁律师何谓耕地“非粮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责任主体究竟该是谁?_征地拆迁律师

何谓耕地“非粮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责任主体究竟该是谁?

来源:网络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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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1.1 防止耕地“非粮化”是在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中明确的,关于耕地“非粮化”,这个文件是这么说的: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二)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地区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三)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细化对粮食主产区、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的考核要求。

(四)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国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地区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有必要根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严格耕地用途转用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县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两“通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1.3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14条明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土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1.4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也明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1.5 最新2024年6月1日施行的《粮食安全保障法》对耕地“非粮化”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粮食安全保障法》专设了第二章“耕地保护”,在原有“土地用途管制”(第10条)、“耕地用途管制”(第12条)的基础上,新提出了“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第13条)。管制越来越严,越来越复杂,要求“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让自然资源部门松口气的是该条同时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怎么管控耕地种植用途,对农业农村部门来说,应该也是巨大的挑战,还好第2条强调了“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否则真担心以后饭碗里只能装谷物了。

第十二条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鼓励农业生产者种植优质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引导农业生产者种植目标作物。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2. 耕地“非粮化”与防止非粮化的责任主体


照上述法规和文件,耕地“非粮化”就是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或耕地用于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之外的其他农产品和“土特产”,比如花卉、草药等。

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责任主体,相关法规政策不是特别明确,但《粮食安全保障法》第13条、66条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和执法查处,这个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耕地上种什么,是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对于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管控。

另外,对于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的管控来说,地类标准是否合理尤其重要。既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两部一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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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5-03-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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