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认定,以及组织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应当依次遵守相应程序规范,多一步增加当事人负担,抑或少一步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相对人都抱怨,刚下来不到几天的《限期拆除决定》,还没搞清楚文件性质,房就直接被拆了,中辽律师在这告诉大家,这样的强拆绝对是不合理的!
案情简介
邓先生家住甘肃省兰州市,由于老家附近要修机场,邓先生的房屋便被划入征收范围,但是邓先生却没看到过相关的征地批复及公告,邓先生自然也不会知道安置补偿合不合理,因而便没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当地政府却称邓先生房屋就是违建,应当依法拆除,随后在没有告知邓先生任何消息的情况下,便直接拆除了邓先生的房屋,同时对于违法建筑,不可能提供补偿。邓先生认为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完全没有合法性,便直接到北京找到了中辽的王律师,在王律师的协助下,顺利提起了诉讼。
律师案件承办卡
承办律师:王龙,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邓先生诉求:确认强拆违法。
律师办案心得:对每一位当事人负责,是我最高的荣耀!
案件焦点问题
强拆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强拆程序便是违法的。本案中,被告政府并没有证据证明邓先生的房屋就是违建,同时也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经公告便拆除邓先生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因为房屋已经被拆除,因而确认强拆违法。
中辽律师在此给大家理一下违法建筑强拆程序,大家可以一一对照,少了一步都可以去告拆除方。第一步,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第二步,复议诉讼期满,或者已经经过复议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应书面催告;第三步,行政机关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五步,经过以上所有程序之后,才能强拆。大家可以一一对比自身遇到的强拆程序,如果不合理,要尽快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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