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西的朋友们对于采煤应该比较熟悉,我国的煤矿储量资源丰富,丰富的煤矿资源也为祖国的建设事业贡献了力量,但煤矿资源深埋于地下,开采所涉面积巨大,不仅因开采形成了较大面积的采煤沉陷区,也因开采导致采矿区域的地质环境变化,对采矿周围的居民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不仅是黄沙漫天的天气,地下水的渗漏导致居民饮用水困难,也有部分采矿区域地面塌陷,导致房屋墙体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去对采矿区域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呢,如果没人愿意负责如何处理,咱们接着往下看。
一、谁来负责地质灾害的搬迁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应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依据上述规定,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是地质灾害发生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这一职责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后、因地质结构发生改变不再适合居住时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尽管我国目前对于达到何种标准应当进行搬迁避让尚无统一规范,但是否适合居住是决定应否搬迁的基本标准。在确定是否应当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时,宜结合受灾程度、地质动态变化状况、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等予以综合考量,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应当是保证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责任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办
如果区域内的居民满足了搬迁标准,但是当地政府迟迟未组织搬迁事宜,抑或下发了相应文件,但是补偿的标准并不能保障受到影响的居民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此时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地质灾害搬迁要考虑被搬迁村民的长远生产、生活前景,如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生活来源、子女就近入学等问题,为群众提供长远生产和生活条件。因此如存在此类政府不积极履职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当地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而言,保证其生命财产安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根本目的,而地质灾害搬迁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也颇为复杂的工程项目,当然在现实情况中也有政府多年未组织搬迁事宜,导致部分居民的损失扩大,如果在此类搬迁项目中遇到搬迁不合理,搬迁迟迟未开展的情形,因为其中还有采矿企业的责任承担,情况更为复杂,这时候一定需要联系中辽律师,否则维权难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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