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杨女士的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的房屋,原来属于中心的位置,是临街门面,现在经营超市,是1998年当事人杨女士与党会云、产权房签订合同取得的,一次性支付16万元取得。由于案涉房屋属于棉织厂国有企业,不允许买卖房屋,因此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才约定租期38年,实际上是将房屋卖给了当事人,据当事人陈述,当时口头就是房屋买卖,而且是一次性支付16万元。当事人把原来房屋后面的棚子翻建成二层房屋,一层用于存放物品等,二层居住。从1998年取得房屋之后,当事人一直持续经营到征收。案涉房屋现在因为防洪及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面临征收。现在征收方给的补偿仅包括室内装修部分补偿、自建二层房屋的补偿,还有口头约定退还部分租金。
实事求是的来说,案涉房屋因为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征收,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现在缺少房屋部分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奖励补助补偿等。
当事人杨女士一家也觉得很委屈,明明是自己家买来的临街门面,而且在1998年一次性支付16万元的巨款,自己一直占有使用,为啥遇到征收不给补偿了呢?为此,委托北京中辽律师求得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备注:本文根据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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