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均为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刘某从事仓储理货、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业务;王某从事门窗制作及销售业务。2021年开始,刘某以“某货站”的名义为王某运输货物并代为收取货款,后因刘某挪用代收货款,未能将所代收货款按期如数支付给王某,双方产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约定欠款总额59200元,分期偿还。2022年,因刘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000元。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将某货站和刘某列为被执行人,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刘某名下有轻型厢式货车1部,某货站名下有重型仓栅式货车1部,遂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上述2部车辆。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2部车辆均由被执行人刘某掌控和使用,是其经营货站的必要且仅有的运输工具。轻型厢式货车是刘某于2018年购入的二手车,购价约40000余元,因刘某涉及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其他法院查封,涉案执行标的额26000余元。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19年贷款购入,购价400000余元,设有抵押权,尚欠贷款60000余元。经了解,刘某履行义务态度良好,尽其所能经营货站,努力偿还债务。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现有价值可以实现执行目的,查封2部车辆明显超出执行标的,故及时依法裁定解除对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措施。在保障执行目的能够实现的前提下,为切实保护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执行法院决定暂不扣押、处置所查封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而是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向当事人讲明“竭泽而渔”可能“两败俱伤”,“放水养鱼”才能达到双赢的害与利,最终促成刘某每月至少履行2000元且10个月内履行全部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双方经营的业务需求,促成双方在托运、承运业务上继续合作,形成在运输费用中抵扣债务的合作模式,最大限度推动债务履行与企业经营两者双赢的良好局面。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并积极主动调查核实责任财产现状,通过有效区分财产,合理确定查封财产范围,既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执行目的的实现,又防止被执行人损失的扩大。执行法院合理权衡执行目的与小微企业经营利益,通过积极促成执行和解的方式,实现了车辆这一责任财产作为生产资料的持续有效运用,避免资源浪费,让作为小微企业的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经营,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又尽可能保障了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有效促成执行双方合作共赢的有利局面,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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