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矿业有限公司系当地招商引资企业,公司成立后先后在工商、矿产、环保、林业、安全生产等部门取得相关合法手续。2004年12月3日,国家林业局同意建立吊水壶景区为国家森林公园。因该公司生产可能污染环境,与景区整体效果不协调,影响旅游活动,某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多次告知该公司停产停业。2021年11月3日,该公司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某区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因划定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关闭矿厂所遭受的损失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某区人民政府签收邮件后未予回复,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人民政府对其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相关损失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法关闭关停污染型企业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及地区绿色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森林公园周边生态环境的必要举措。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与法治秩序的基本要求,注重保护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信赖利益。一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60日内对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补偿问题作出处理。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招商引资作为引入外部资金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被招商企业系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投资建设,其目的在于获得预期的履行利益。在招商引资企业已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对投资人的投资利益给予应有的信赖利益保护。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性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贯彻依法行政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与法治秩序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政府对企业的损失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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