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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张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系沈阳某公司销售部经理,该公司与吉林某公司均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2017年12月28日,张某盗用他人身份证在北京市某网吧上网,登录天涯论坛发布“黑心企业吉林某公司制假贩假”的网帖,并在网帖中冒充吉林某公司员工,捏造并散布浙江某热电厂发生锅炉管道爆炸造成5死4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与吉林某公司提供的设备有关的虚伪事实。随后,张某雇佣“水军”在天涯社区、猫扑大杂烩等326个论坛转发该网帖。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既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良好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既对被侵害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又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翻新,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增大,必须依法惩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打击竞争对手,捏造并散布吉林某公司“制假贩假”的网帖,并雇佣“水军”在互联网广泛传播,损害了吉林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惩治各类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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