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微型企业,成立于2007年,经营范围为糕点、方便食品生产。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该公司生产并销往多地的四款五批产品分别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问题。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及并案处理的基础上,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考虑到该公司实际情况,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处以法定最低限度的50000元罚款,对霉菌项目超标等违法行为按情节处以55000元罚款。某食品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结果合理,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系微型企业,在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已充分考虑该公司作为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结果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过硬的产品质量筑牢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本案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款五批产品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与霉菌项目超标等多项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微型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霉菌项目超标等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限度处以罚款,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回应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了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保障微型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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