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某农业公司将42130.4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20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并约定了转让款给付方式、分期给付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案涉42130.42平方米土地分为东西相邻两部分土地,西侧面积为30410.42平方米,东侧面积为11720平方米,但合同中未约定东西两侧土地各自转让价格。合同履行中,西侧土地已过户至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且已完成开发建设并进行房屋销售,东侧土地尚未更名及开发建设。因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转让款,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某房地产公司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让某农业公司赔偿因延迟拆迁给某房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某房地产公司给付某农业公司西侧土地转让款及违约金。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对转让款的给付方式、时间、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调解后双方均无异议,目前已基本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黑龙江省民营企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解除合同不仅难以合理认定西侧土地转让款金额,还会使某房地产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亦使某农业公司损失既得利益,东侧地块难以单独再次转让,案涉土地项目丧失整体开发效益,难以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充分借助调解手段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在法律的框架下重新架起民营企业的合作桥梁,变“一拍两散”为“互利共赢”,以能动司法代替机械办案,以主动服务代替被动裁判,是司法服务大局,赋能和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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