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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赵某诉某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赵某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车时被某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违法,决定处以400元罚款,记24分。2020年,赵某前往该交通警察大队设置的电动自行车挂牌点,为案涉二轮车辆申请发放电动车号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其备案并核发了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赵某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赵某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理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包括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警察大队在未对案涉车辆的基础参数予以查清的情况下,即认定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并作出处罚决定,属处罚依据事实错误。为推动电动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2019年11月20日,山东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鲁公发﹝2019﹞423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确立了对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二轮车,发放临时号牌和设置过渡期的管理制度。该项制度既加强和规范了全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积极引导淘汰在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类型车辆,是一项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设计。2020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案涉车辆备案并核发了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意味着交通主管部门将案涉车辆排除在电动摩托车的范围之外,认定案涉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将案涉车辆纳入了过渡期管理。交通警察大队作为车辆和驾乘人员管理的专业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对车辆性质的认定标准应当统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行政执法应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求执法目的合法,还要求执法行为符合法治的基本内涵。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切实把维护管理秩序和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本案裁判对于监督行政机关统一执法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发表日期:2023-02-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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