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自2014年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及其他设施,经核查该宗土地中基本农田2858.8平方米、耕地368.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0748.4平方米、建设用地230.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退还各村民委员会,限该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农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313400元。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某市自然资源局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依法支持违法占地清理整治行动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有力支持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行为,加大清理整治违法占地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打赢违法占地清理整治攻坚战。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