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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商贸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_征地拆迁律师案例二:某商贸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_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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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商贸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政府食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某商贸公司自上海某公司购入720瓶某品牌进口啤酒,并于当月全部批发给某超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认定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案涉品牌进口啤酒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购入案涉啤酒前,查验并留存了相应的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与供货者的经营许可证,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没有违法的故意,且系初次违法,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提供证据配合调查,应当减轻处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共2772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另外认定,某商贸公司未建立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某商贸公司向某区政府申请复议,某区政府复议予以维持。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理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某商贸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既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还要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中,某商贸公司采购案涉进口啤酒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以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但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对相应事项作出记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并责令商贸公司15日内改正,给予警告,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食品安全关涉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安全稳定和重大公共利益。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完整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本案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提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完整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各类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发表日期:2023-02-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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