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某市森林公安局接到辖区内树木被无证砍伐的举报。查明张某于当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案外人李某砍伐柳树334株。经鉴定案涉被采伐柳树总价值2425元。该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张某构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责令其于2020年10月31日前补种5倍林木167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9700元。张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理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将334株柳树予以砍伐,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该砍伐行为违法。某市森林公安局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并参照《青岛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维护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良好秩序
实现绿色发展,保护森林资源任重道远。依法限制和规范林木采伐行为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举措。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除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均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树立“伐树要许可,毁树需担责”的生态保护意识,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绿色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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