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某因选购花卉与店主发生纠纷拨打110报警,在处警民警处置现场警情时,借故提前离开事发现场。民警电话通知其返回现场接受调查,刘某因对民警电话中言语不满,先后六次通过拨打民警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辱骂民警。民警报案后,某区公安分局受理该案,调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刘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200元,撤销复议决定。刘某和某区公安分局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某区公安分局向省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理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反复拨打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手机、发送侮辱性短信等行为,构成辱骂民警的事实,实施了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该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应当适用较重的处罚幅度。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并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人民警察执法权应依法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民警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守护者,配合人民警察正常执法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依法尊重人民警察执法权是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治安秩序的必然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应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对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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