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老话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覆水难收,既然女孩都已经嫁出去了,成为别人家的一份子了,那还有理由保留其在娘家的权益么?答案是必须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而,如果村里面一概约定,嫁出去的妇女不再享有村民权益,这样一刀切式的判定是极不妥当的,而想要理清这一普遍难题,需要对外嫁女的成员身份进行判定。
一、外嫁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外嫁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俗一点来讲,也就是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待遇,如果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原村集体不认可其成员身份,夫家村集体因其户口未迁入,不让其享受待遇,外嫁女会因出嫁,落得个两头空!因而成员资格认定十分重要,具体来讲,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分类认定:
第一,嫁到外村,户口还在娘家,其在娘家还是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嫁女依然还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嫁到外村,户口还在娘家,但是已经以夫家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生产资料,作为生产,生活基础的,应该视为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成员福利待遇资格;
第三,嫁到外村,户口迁到了夫家,在在夫家没有分得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了承包地的,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享有“差异化”的分配权,不能一分不给;
第四,嫁到城镇,如果户口迁到城镇,还在城镇生活,虽然保留了承包地,但也不再享有成员资格;
第五,嫁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承包地亦保留,虽然在城镇生活,但是仍然有成员资格,可以有相应权益的分配权。
二、外嫁女权益被侵害,该如何维护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也就是男方入赘),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外嫁女如果感觉自己应有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去找当地乡政府反映,也可以以作出决定侵害外嫁女权益的村委会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三八妇女节”不是女神节,不是女王节,我们应该尊重她、维护她,就要积极推进保障她的合法权益,要珍惜当下来之不易的法治成果,而外嫁女的权益是权益维护中很薄弱的一环,积极推进农村法制教育一直需要加把劲,中辽律师也想在法治洪流中贡献绵薄之力,如果有女同志在生活中遇到不公,可以及时私信中辽律师,依法治国,中辽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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