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重点!重点!关于如何联系中辽律师:只需在公众号聊天界面,留下问题和联系方式,稍后便会有专职律师联系您!
在农村,除了已经开垦耕种的承包地之外,还有部分长满杂草,乱石丛生的土地,这部分土地通常也不便于耕种,而这部分土地有着专属的名称“四荒地”,即荒山、荒丘、荒沟和荒滩,这部分土地在当下未得到充分利用,当然也属于宝贵的土地资源。很多承包地不是特别多的农民朋友,会选择清理荒地上的乱石杂草,拉粪肥地,通过改良土壤使荒地达到耕种的条件,但是荒地的使用可不是“谁出力,就归谁”,一定需要小心谨慎啦!
一、四荒地可以开发利用
首先,我国并不存在无主地,并不是谁先占有土地,就归属于谁,我国的土地只能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那么在农村的四荒地大概率都是集体所有的,因而即便是开发出来的四荒地,也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不会因开发的原因,产生权属的变更。那么就不鼓励开发四荒地了么,不是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权益。因此四荒地是可以开发的,在国务院关于四荒地治理的通知中( 国办发〔1999〕102号),也明确要切实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才能合理开发四荒地
前文已经和大家讲到,四荒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的,因而在开垦之前,必须先有一个前提,那便是需要和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当然四荒地的利用鼓励非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村民享有优先参与的权利,四荒地的承包或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只有和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才能享有完整的开发者权益。
当然,私自开发四荒地,村委会可能会疏于管理,开始并没有当回事,但是如果遇到征收或是其他可能会利用土地的情况,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尽管开发者实际管理利用着土地,但其性质依然是村里未发布的土地,开发者并不享有使用权,如此在征收一类的情况下,理应享有的补偿,如安置补助费,开发者可能没办法享有,但鉴于开发者对于土地的投入,可以获取青苗的补偿,但是这一差别是很大的。因此,中辽律师还是提醒各位,切勿私自去开垦荒地,一定要和村委会商量好,签订了书面协议,才能去利用四荒地,否则四荒地被收回,可就亏大了!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微信
扫码咨询律师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