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征地拆迁项目中,老百姓只知道要拆迁,有工作人员来谈补偿、签协议,但是却看不到具体的征收文件和补偿标准。此时的老百姓心里会很不安,不知道征收工作是否合法,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又是否合理。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征收项目中的相关文件,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信息公开。那么政府信息哪些是需要公开的呢?又该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
一、 什么是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这里所指的政府信息包括: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材料。
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三、政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征收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的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四、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公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过实践中,向有关部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得不到答复,有的则是超期答复,针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拆迁涉及到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我们有权知晓相关文件、批文、补偿标准等。如果发现征收不合法,比如没有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征地批文等文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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