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虽然只是几张纸,但却与被拆迁人的利益紧密相关。但是大多数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往往不了解协议中的细节和陷阱,这些细节对被征收人能否顺利拿到合法合理的补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如何能够签订一份有利于自己的补偿协议呢?你都知道吗?
一、主体是否合法
一定要确认征收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具体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且一定要看征收方是否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征收有着不同的规定。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对于集体土地征地及房屋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因此,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这里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被授权的部门。
二、补偿款的方式及各项补偿内容
征收补偿的方式要进行明确约定,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又或者是两者结合的情况。明确协议上的补偿金额是否与之前协商、口头承诺的结果一致,避免征收方在金额上弄虚作假。
三、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期限是被征收人快速拿到补偿款的重要保障。因为征收涉及到的补偿金额都比较高,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补偿金额高达几千万甚至上亿,这些补偿费用晚付几个月所产生的利息都是很大的。
实践中,没有在协议上约定支付期限的,很多时候征收方会对补偿的支付一拖再拖,最多的借口就是单位没有资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因此,每个征收项目所要发放的补偿款都应当事先足额存入到专项账户上。所以,各位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要轻信征收方的说辞,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四、明确约定搬迁时间
如果没在协议中约定搬走的时间,有的征收项目会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甚至交房后才能支付补偿款,所以,各位被征收人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把腾房时间约定清楚。
五、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要在协议中明确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用途、类型、附属设施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最好在协议中明确到门牌号,避免征收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安排地理位置不好的房屋或者延迟交房。还要明确搬迁费用以及根据安置房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征收方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安置补偿协议中经常被忽略的一个点。补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征收方出现违约的情况,可按照约定及时进行救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征收方落实到合同上的补偿条件基本都能实现,但凡事都有意外,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意外”提前防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可以督促征收方履行合同。
签完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人也不可掉以轻心,记住,一定要保留协议原件。对于任何协议,签字双方都必须各持一份,征收方不给协议原件是违法的。实践中,经常有征收方在签完协议之后收走协议原件,这时要警惕征收方做手脚。如果征收方没有履行协议约定,被征收人又没有协议原件在手,或者协议被做了手脚,都是很麻烦的。所以,各位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上述内容,一旦征收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协议,绝不可拖延时间,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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