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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强制拆除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和青苗?

来源: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李某是某村村民,有家庭联产承包地1亩,又通过流转取得承包地5亩,在其上建设看护房、养殖棚、玻璃房等房屋附着物用于养殖甲鱼等,同时种植车厘子、花卉、灵芝、苗圃等。为了更好的经营,李某注册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


2020年湖北省政府作出批复,李某的承包地位于批复范围内,面临拆迁,由于补偿没有谈妥,李某一直未签订协议。2022年4月份,李某建设的看护房、养殖棚等设施设备、青苗等在其不知情的时候被强制拆除。李某得知后,万分生气,打110报警要求立案找到强拆主体,警察到现场后却口头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李某无奈只好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等,查明是街道办通过招标与富洋公司签订合同,富洋公司负责平整土地,将李某的看护房、养殖棚等设施设备、青苗等强制拆除。

那么问题来了,这属于行政案件呢,还是民事案件?谁承担责任?强制拆除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违法吗?


一、本案属于行政案件,街道办是责任主体。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征地拆迁都是政府行为,属于行政案件。街道办与富洋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视为委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可知,虽然富洋公司实际实施强拆,但是由街道办承担责任,是责任主体。


二、街道办强制拆除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和青苗属于超越职权的实体性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应该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县级以上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在未与李某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委托富洋公司强制拆除房屋、附着物和青苗,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行为,属于实体性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附着物和青苗的行为违法。


最后,中辽律师提醒大家,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附着物、青苗等如果遇到强拆或抢占的行为,属于政府行为的违法拆迁行为,强拆主体为行政机关。如果被拆迁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为获得补偿的情形下,以上行为一定属于违法行为,各位面临拆迁的朋友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挽回自己的损失。

发表日期:2023-11-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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