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补偿数额,而补偿数额的关键在于评估环节,影响被拆迁人最终补偿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文件就是房屋评估报告,征收单位最后就凭借这份评估报告的内容来确定房屋的价值。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评估结果和村民预期不符的情况,比如房子明明有100平米,但是在评估报告上面却只登记了70平方,剩余的30平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纳入补偿的范围内,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当事人或多或少知道一点与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拿到评估报告的时候,才能够更迅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评估流程是非常的复杂,实际征拆情况的不同可能导致具体程序有所区别,但大致可分为以下几步:
1.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委托评估机构:在评估机构选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3、实地考察:房屋评估机构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协助搜集房屋价值评估的资料;
4、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公布初步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各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向所有被征收人公示;
6、交付评估报告: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其中,分户评估报告应由房屋征收部门转交被征收人。
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10日内,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还是不满意,在收到复核结构之日起10日内,还可以依法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专家认为评估不存在技术问题,会维持评估报告。如果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一般到这一步,被征收人可能已经收到由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此时如果对鉴定结果还存在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6条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也就是说,一般征收程序到了这一阶段,虽然评估报告不可诉,但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可诉的。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所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中,可以将不认可评估作为不服补偿决定的理由之一,也可以达到目的。
中辽律师提醒所有被拆迁或者可能被拆迁的老百姓,评估报告在拆迁补偿中非常重要,是计算拆迁补偿款的重要依据,如发现评估报告不合理建议及时地咨询律师。让律师尽早地介入到案件中,这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更全面、迅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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