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养殖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虽然养殖用地需要畜禽舍等设施建造,但养殖场用地依然属于农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之前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只需由乡镇备案即可。在卫片执法中,对占用一般耕地但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养殖场,只是要求“督促备案”。但新的政策对占用一般耕地搞养殖项目,用了“批准”一词,还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设施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需落实进出平衡,还要上图入库。备案由乡镇负责,上图入库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只是备案了但没有上图入库,在管理中是不予认可的。
那么,没有备案手续的养殖场是不是一律是违建?
第一,对确实属于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拒不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其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等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未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不属于违法建设用地。
第二,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的,但其中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按照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第三,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为名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属于违法用地,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按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设施农业占用一般耕地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未备案、未上图入库、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如果村民在设施农用地上搞养殖没有备案该怎么办?
在过去的几年里,因为行政部门的支持,所以有些养殖场、养殖户并没有完善相应的备案手续,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没有备案手续的就一律按照违建进行处理呢?不是的。很多农村的一些养殖户就去投入养殖小区,大规模的建设养殖场。这些是获得了当地有关部门支持的,养殖场、养殖户对于建筑物是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也就是基于行政机关的支持,养殖户采取新建的厂房、新建的养殖场、新建的厂区,也是基于行政部门的信赖,所以才加大了投入。对于这个信赖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定:对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的;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要判定为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应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同时要求,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应符合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在当前严格管控“非粮化”的政策背景下,对使用一般耕地未备案、未上图入库、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到底如何处理,目前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对使用一般耕地的设施农业项目,不属于非农建设行为,而且允许使用一般耕地,在过去的卫片执法中,一般要求是督促备案。
考虑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既然现行法律法规和权威部门都未明确对使用一般耕地,但未备案、未上图入库、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设施农业用地如何处理,在实务中,可通过补办手续予以解决,也就是没备案的备案,没上图入库的上图入库,没落实进出平衡的落实进出平衡。
目前受落实进出平衡影响,不少地方的乡镇都暂时停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新上设施农业用地非常难。对使用一般耕地的,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拆除或罚款,要合理规划和引导。
对于养殖户养殖相关的养殖设施,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补办手续的,并不是都要被拆除。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将养殖场合法化并且继续经营。所以说,如果广大养殖户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情况下,比如说有关部门对养殖场进行限期拆除或者是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的,如果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养殖场是得到主管部门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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