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拥有一处面积为2亩的承包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其上种植蔬菜和果树。该承包地位于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区政府作出《旧城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张三没有领取土地补偿款,也没有领取青苗补偿款,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一夜之间,张三承包地上的蔬菜和果树全部被强制损毁,一片狼藉,同时土地被填平用来建设商品房。张三对自家承包地上的蔬菜和果树被损毁、在其承包地上建设商品房的行为十分气愤,于是将街道办事处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损毁蔬菜和果树并占用土地行为违法。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征收占用张三的承包地呢答案是有合法的途径,但是根据职权法定的法律原则,合法的途径只有一条,除此之外都是违法的途径。
根据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可知:
第一、案涉承包地取得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文;
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文后15个工作日之内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公告;
第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五、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决定。
只有同时满足这五个先后的法定程序,才能占用张三的承包地,其他的任何途径损毁蔬菜和果树等青苗附着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记住这一点十分重要,是判断自己的承包地上蔬菜等青苗和附着物被损毁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
再回到前面张三承包地蔬菜和果树被损毁的案子上,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有县级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决定书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自行组织人员对张三承包地上蔬菜和果树强制毁损,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损毁蔬菜和果树行为违法,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损毁张三承包地上蔬菜和果树行为违法。
根据先补偿后迁拆的基本原则,在您未获得的补偿的情况下,未按照以上的程序所进行的一切抢占行为均是违法!中辽律师提醒您,如果您也遇到类似情形,自己承包地上的蔬菜、果树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损毁的情形,一定要寻求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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