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对征收补偿的全过程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和操作方法,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征地行为和补偿方案必须提前告知被征收人,务必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自己的合法财产遇到国家征收,我们对补偿事宜拥有最基础的知情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征收程序是否依法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收方如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前勘验房屋、评估方法的选定、评估报告的要件和形式等等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不容征收方随意更改。
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但对于价值较高或面积较大的住宅、养殖场、工厂等,一般应当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征收方选定的评估机构有异议的,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三、有无降低原有生活水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时,要求房屋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住房保障、奖励与过渡费等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被征收人获得的是合理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则是直接把“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写进了法律里,征收方必须通过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另选宅基地建房、社会保障政策等措施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做到“先补偿、后拆迁”
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对补偿和拆迁的先后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对被征收人先补偿,后拆迁。现在很多地方征收方罔顾法律规定,把“强拆”、“误拆”、“逼拆”当作迫使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的工具,这些新闻给都涉嫌违法。
中辽律师在此提醒您,一个合法的征收必须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征收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在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不得先进行拆迁。
Copyright © 2022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2022027106号 北京中辽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C2座6层605/606 电话: 010-68334866 技术支持: 北京网站制作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400-9656-881、010-68334866
400-9656-881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